中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安康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中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3-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学院党员和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和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让勇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根据省委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党员和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牵头,党政办、纪检监察审计处配合,负责奖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三项机制落实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是指对内设机构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教学管理过程中,担当作为,争先创优,成绩突出的予以褒奖。

第五条  鼓励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项工作考核、工作绩效考核、教学管理考核等考核结果为依据,充分运用平时考核和综合研判结果相结合。

第七条  评优评先

(一)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二级学院和部门,学院授予年度考核优秀单位。

(二)党员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内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无年度考核否决事项的,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有重大贡献或先进事迹,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优先评为优秀党员。

(四)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支部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该支部推荐一名委员直接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八条  考核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处室或二级学院,颁发荣誉奖牌以资鼓励。

(二)被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院级教学能手、优秀辅导员(班主任),颁发荣誉证书,在职称晋升、工资晋级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被评定为优秀党员或先进党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九条  选拔任用

(一)对连续三年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党员、先进党务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称号的,按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符合条件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二)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干部,按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符合条件的,选拔任用干部时优先考虑。

(三)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受到省部级及以上通报表彰的干部,按照《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符合条件的,在选拔县级后备干部时优先推荐。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内设机构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教学管理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坚持把支持学院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进行合理容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教育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党委或者行政确认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师生、依法行政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错受理、容错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三条  容错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由受理部门给予解释答复。

(三)初步认定。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学院党委研究。

(四)书面反馈。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将认定结果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

(五)免责公开。对认定结果为免责的,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存档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改正措施:

(一)提醒。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整改。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免责、减责与追责。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怀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学院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采取倒查机制,坚决依纪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六条  能上能下是指对不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履职不力、缺乏担当、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调整退出。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推进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十八条  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调整退出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重点职能工作、中心工作考核、党的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职务或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整:

(一)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予以调整。

(二)相关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或二级学院,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三)因个人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在年度考核中被扣分,直接影响学院考核等次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调整。

(四)党建工作不力、组织软弱涣散、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党组织通报批评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调整。

(五)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八项规定,违反四风,造成一定影响的领导干部,予以调整。

(六)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干部,予以调整。

(七)不适应岗位工作,履职不力、工作平庸的,或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调整岗位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部门或二级学院的主要领导向组织人事处提交拟调整人员建议报告,说明需要调整的原因及依据。

(二)审核。组织人事处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和综合研判,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调查认定报告。

(三)报批。组织人事处根据调查审核结果,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学院党委研究。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对调整后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再提拔任职。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安康大道2号邮编: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