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处 安康职业培训学校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19 点击数: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学院特定发展目标,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符合学院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可持续发展。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当年项目可实施的情况和分项预算额度,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使用申请

第三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审定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安排。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

第四条  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按其职责项目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申报使用。

第八条  财务处按照学院审定部门预算,将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

第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向财务处提出用款(支付)申请,经审核审批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由财处将款项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金额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将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实施项目部门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标准的;

(三)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其他需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的。

第十三条  财务处和项目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及相关手续办理,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措,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支付,对资金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建立专项资金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项目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江北安康大道2号邮编:725000    联系电话:0915-8171012